close

13523846_1372287916121585_1115037547_o-2.jpg

立法院初審通過所得稅法新增條文~
未來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.文化.公益.慈善機構或團體者,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其列舉扣除額計算,需要以實際取得成本為主
列舉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的20%,唯有國防.勞軍.對政府的捐贈,無金額限制
2003年公布限制捐地抵稅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%的標準,因而捐地抵稅的方式就變少

為什麼捐地可以變象節稅?
因為某些人可以透過低價收購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,然後在捐贈給政府,再以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現值,報抵捐贈列舉捐贈扣除額,所以就可以...

目前初審通過,有新的消息在跟大家分享喔!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國泰劉小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